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77號
101年度易緝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安選任辯護人李宜光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藹芸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698號),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143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簡字第9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古瑞君法官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