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040號債權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明文 債務人 蔡金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5,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收違約金│├──────┼─────────┼────────────────┤│215,000元│自民國104年12月10│自民國10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算日止,按│,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附表二之利率計算││││││││││└──────┴─────────┴────────────────┘┌─────────────────────────────────┐│附表二:利率表│├──────┬───────┬──────────────────┤│基本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886│3.1746│逾期6個月以內者(民國104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05年2月25日)│├──────┼───────┼──────────────────┤│2.816│3.0976│逾期6個月以內者(民國105年2月25日││││起至民國105年5月25日)│├──────┼───────┼──────────────────┤│2.746│3.0206│逾期6個月以內者(民國105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05年6月10日)│├──────┼───────┼──────────────────┤│2.746│3.2952│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