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柏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柏翰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李柏翰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
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
㈡茲因被告就所涉犯嫌,於本院113年9月30日審判程序坦承不
諱(見原金訴緝卷第423頁),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執行觀察、勒戒,並於113年10月17日起將被告送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可佐(見原金訴緝卷第433頁),則被告既於前開案件觀察、勒戒執行中,自無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已消滅,應自執行之日即113年10月17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連庭蔚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