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許宮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8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許宮明於民國109年6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6月8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3月17日止累計99,848元正未給付,其中99,848元為本金;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宮明│自民國110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99848││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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