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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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56號原告乙○○被告甲○○
ANA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未曾入境臺灣與原告共同居住,惟原告住所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巷○○號,此為原告所自陳(見民國94年4月18日調解程序筆錄),依民事訴訟第568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