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851號債權人翠山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美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岳賜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第5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前經兩造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確定,有債權人提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已違反訴訟上一事不再理原則,顯非適法,應予駁回。至於債務人不履行民事判決成立之內容,債權人得逕持上開民事判決,循強制執行程序以資救濟,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