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其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067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新臺幣(下同)110,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以95年度存字第5361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且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存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0678號民事裁定、95年度存字第5361號提存書、民國96年8月24日板院輔民惠96年度聲字第2195號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本院於95年9月27日所為之95年度裁全字第10678號假扣押裁定,向本院提供擔保,經本院以95年度存字第5361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執行處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等情,業據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惟查,聲請人已向本院起訴請求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經本院以95年度重簡字第3067號、95年度簡上字第243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且業已確定在案,有上開民事判決附卷可稽,故本件聲請人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其本案請求全部已經本院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即可逕向提存所依規定手續領還前開擔保金,毋庸再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則自應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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