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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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29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葉兩傳 、 賴郁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