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秋鳳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主文江秋鳳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稱被告)江秋鳳前經本院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已於民國102年11月5日執行羈押,至103年2月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江秋鳳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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