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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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涂榆政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807,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8,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