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捷茂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51,4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