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 林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俊賢王麗娟鍾俊雄鍾俊霖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1,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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