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530號

原告 吳奐陞

法定代理人 吳敬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羽雲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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