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527號

原告 蘇奇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承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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