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78號原告 葉黎薇 上列原告與新北市立達觀國民中小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係為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雖原告請求之金錢包含資遣費及工資,而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惟原告請求資遣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是無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之必要,即原告聲明第一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是原告應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000元,扣除已納之新臺幣1,000元,應補繳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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