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880號
上訴人影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上訴人技晴產品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上午10時於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林玲玉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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