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52號原告忠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騰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尾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萬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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