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7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提供其對於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期為94年10月20日,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並簽立本票一紙交付聲請人收執。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按一般抵押,固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惟抵押權係支配標的物交換價值之價值權,與用益物權係支配標的物用益價值之用益權,係立於同等之地位。用益物權既為獨立物權,為使抵押權能發揮媒介投資手段之社會作用,已無斷然否認其亦具有獨立性之必要,是以對抵押權從屬性之解釋不妨從寬。蓋設定抵押權之目的係在擔保債權之清償,則只須將來實行抵押權時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即為已足,故契約當事人如訂立以將來可發生之債權為被擔保債權,亦即其債權之發生雖屬於將來,但其數額已經預定者,此種抵押權在債權發生前亦得有效設立及登記(參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955號判決要旨)。經核本件抵押權登記日期為94年7月21日,雖在債權發生日期94年7月22日之前,惟據聲請人97年4月29日具狀陳稱本件先設定再借款,係怕相對人取得借款後不辦理設定,此為一般實務上作業程序,且借款前雙方已約定94年7月22日開立之本票,即是94年7月21日辦理設定之借款。是以本件抵押權於94年7月21日設定當時既係約定以94年7月22日發生之債權500,000元為被擔保債權,依上所敘,仍得有效設立及登記,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三星鄉│集慶││338│建│││91.06│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83○○○鄉○○○○段33│鐵筋加強│一層38│二層47│騎樓14│││100.45││││全部│││││強新邨69│8地號│磚造二層│.65平│.66平│.14平│││平方公│││││││││號│││方公尺│方公尺│方公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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