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8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子乾選任辯護人莊信泰律師被告翁嘉東
張韋麟 張靜生 韋奇宏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4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