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1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素珠上列被告因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素珠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莊素珠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之紀錄,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貪圖一己之利,於所搭建之違章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依法拆除完畢後,復於同址再行搭蓋違章建築,漠視法令及公權力,並對於都市整體市容與該建築物結構體之安全產生一定之危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452號被告莊素珠女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素珠係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建物之所有人,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且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於民國99年11月10日自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上開建物及其上搭建高度1層約3公尺、面積約100平方公尺之構造物,已經新北市政府於100年3月14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處之構造物係違章建築,並於100年8月12日拆除完畢在案。詎其明知上開違章建築經拆除後不得重建,竟違反上開規定,復於101年8月間,在上址重行建造構造物使用,並經新北市政府於101年12月4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處係違章建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莊素珠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100年3月14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
建築認定通知書、100年3月10日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勘查紀錄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送達證書、拆除時間通知單、結案通知單、拆除現場照片30張、新北市○○區000000000000000000號查報單、101年12月4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101年11月1日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勘查紀錄表、現場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重建因違反規定遭強制拆除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檢察官程秀蘭檢察官詹騏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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