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博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博雯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博雯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
2罪,經法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相較於修正前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以,本件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又按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3886號、102年度簡字第891號判決)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與編號2之罪雖分別為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本件受刑人已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附於102年執聲字第1235號卷可參,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經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其餘案件合併處罰後,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不再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誣告│││││├────────┼──────────┼──────────┤││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有期徒刑3月.│││一日.││├────────┼──────────┼──────────┤│││││犯罪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020257號│偵字第00050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交簡字第00388│102年度簡字第000891││事實審││6號│號││├────┼──────────┼──────────┤││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交簡字第00388│102年度簡字第000891││判決││6號│號││├────┼──────────┼──────────┤││判決│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