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莊翊瑄 兼法定代理人 莊鴻洲 原告 羅志麟
林秀春 被告 高喻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號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哲瑜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