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許英善 視同再審原告 許再益
許英汝 郭再添 再審被告 李裕男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駁回再審之訴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7年度重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應於收受命補費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於107年7月13日以再審原告未依限繳納裁判費1,000元為由,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嗣經查明再審原告業已於本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前之107年7月5日利用超商繳款單繳納完畢,本院前開駁回裁定即有未洽,再審原告許英善提起抗告,核屬有據,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自行撤銷前開107年7月13日之駁回再審之訴裁定,另為適法之裁判。
三、本件抗告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吳美蒼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