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債務人 鄒明吟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法扶律師)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請債務人提出下列資料: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⑵債務人本人及母親 蔡幸容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債務人固提出本院10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73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惟就其調解不成立之緣由未有任何說明,難認已盡據實說明義務。債務人應說明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即協商後應繳總金額、每月應繳金額、利率、期數)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書面資料。又上開還款方案,債務人何以不能接受之原因。
3.請債務人再查明是否尚對其他債權人負有債務?若有,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並於債權人清冊中載明積欠債務之性質(有擔保或無擔保債務?或係保證債務),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4.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固載明其民國103年、104年之收入狀況,惟債務人並未說明現係從事何工作。請債務人說明其現收入來源為何(係受僱他人?或從事臨時工?或靠退休金維生等)。若債務人現有從事工作,請債務人陳報任職公司(或受僱人)之詳細資料(即公司全銜、受僱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且說明「每月實際領取薪資數額若干」,並請提出民國107年1月迄今之任職及每月收入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薪資存摺轉帳影本,存摺首頁應載有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或薪資證明單等。如係領取現金,請提出僱主開立之核發每月薪資證明或蓋有雇主章之薪資袋,或出具收入切結書)。
5.若債務人現無從事工作或其他所得,請債務人說明倘現無工作及固定收入,債務人將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有無同意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以確保債務之清償?如是,請提出該名保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資力證明(公司全稱、雇主姓名、電話地址、相關薪資證明文件等)、該名保證人所書立願意擔任聲請人保證人之保證書。
6.債務人主張每月須支出房屋租金,債務人應說明其與租屋處之所有權人有無親屬關係?債務人現與何人居住於租屋處?若有共同居住之人,該人有無分擔租金?分擔租金比例若干?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賃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之債務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7.債務人稱每月須支付母親蔡幸容扶養費。請債務人說明有無其他親屬可共同負擔母親扶養費?如有,應具體載明共同扶養人之姓名、親屬別、各人分擔扶養費比例若干,並提出該等親屬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以供查證。
8.債務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9.請債務人說明其本人或受其扶養之親屬(即母親蔡幸容),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租屋補助、老人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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