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許英善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本院107年度重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吳美蒼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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