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著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4號上訴人 鄭景隆 即原告被上訴人 王傑萍 ( 王惠褕 )即被告
號7樓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5月31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1件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