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八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0七五號竊盜案件),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被告經法院判決徒刑確定送執行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有戶籍資料、送達回證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