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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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613號
原 告 神木達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耿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立中 、 顏華暘
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4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