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6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進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9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