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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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7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珍菡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詹舜淇詹信夫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美金(下同)59萬6,015.19元及利息,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就此給付金額事件,前已取得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支付命令(下稱7731號支付命令)並經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7731號支付命令卷宗查明屬實,債權人就同一請求重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實無權利保護必要。是依前開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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