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 宋道崇 即新裕汽車裝璜行代理人 宋宜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莊素美┌───────────────────────────────────────────────┐│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陳棨南 │彰化商業銀行員│105年2月29日│12,600元│LN286729│││││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