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交易字第8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玥希
張鈞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931、1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2人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互為告訴人),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其等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調偵字第1931號
第1932號被告陳玥希女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號居高雄市○○區○○街000號張鈞皓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巷0號居新北市○○區○○街0號3樓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玥希於民國110年12月2日11時4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途經臺北市大安區(以下同市區)和平東路一段與金山南路二段口之際,適有張鈞皓騎乘MPN-5583號重型機車亦沿和平東路西往東方向直行駛至該處,陳玥希本應注意行經上開地點已設有機車兩段式左轉標誌,應依兩段式左轉標誌行駛,而張鈞皓則亦應注意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之規定,且應注意車前狀況,又當時均無不能注意之情狀,兩人竟各自疏未注意及此,陳玥希未採兩段式左轉,即逕自貿然左轉,而張鈞皓當時之車速高達78.7公里,已逾道路速限50公里之規定,亦未注意車前狀況,致雙方閃避彼此不及,兩車發生碰撞,陳玥希因此受有右手腕及雙膝擦挫傷等傷害,張鈞皓則受有頭部外傷(腦震盪)及多處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玥希、張鈞皓均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玥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明被告陳玥希確有於上揭時地與被告張鈞皓發生本件肇事之事實。2被告張鈞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明被告張鈞皓確有於上揭時地與被告陳玥希發生本件肇事之事實。3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照片、監視錄影影像光碟、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證明全部犯罪事實。4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告陳玥希、張鈞皓均因本件肇事而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致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檢察官姜長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胡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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