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寶藝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李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9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江文彬┌─────────────────────────────────────┐│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微米股份有│第一商業銀│99年10月10日│15,281元│0000000││││限公司 陳國 │行三重埔分│││││││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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