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424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PANANTOTANATSUDA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然聲請人聲請狀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請求金額大於票面金額,請具狀釋明其欲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並更正之,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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