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
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6年6月9日1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沿臺中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嗣於經過臺中市○區○○路與綏遠路之交岔路口時,適告訴人甲○○○沿臺中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步行,正欲穿越上揭交岔路口而行經該地,乙○○貿然左轉進綏遠路,致其所駕駛自小貨車左照後鏡撞擊甲○○○,致甲○○○受有左側深層撕裂傷、左上肢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又按同法第307條規定,依同法第303條所為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查告訴人甲○○○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楊文廣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