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7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汽車燃料使用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732號抗告人 吳湘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監理處間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對於民國100年4月8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73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官李維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