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 陳福枝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臺南市稅務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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