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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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5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榮發選任辯護人林詮勝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世銘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 徐慶煌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96年度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張健河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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