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罰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7號原告 黃維誠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王忠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104年12月15日北區稅新竹營字第1040299713號函而提起撤銷訴訟,而本件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機關所在地設於桃園市○○區○○街○○○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行政訟庭起訴,顯屬違誤,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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