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302號聲請人 鄭鴻蓉 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 賴幸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離婚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家調字第1449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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