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48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龍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龍輝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張龍輝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於民國105年9月2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捌月,自105年10月21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10月21日105年執丁字第15075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105年10月2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