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承君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陳報其債權人有澳盛(台灣)銀行、花旗(台灣)銀行、永豐銀行及三信銀行家股份有限公司外,尚有勞工保險局及受玉山銀行讓與債權之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惟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其債權人並未包括受玉山銀行讓與債權之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聲請人就其積欠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一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須更正債權人,並應一併更正債權人清冊到院。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父母104年度之扣繳憑單及104年1月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另應提出聲請人父親104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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