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0號(就97年度交簡上字第
235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
12月18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呂明燕書記官陳瓊芳調解委員陳俊卿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陳俊卿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已給付之汽車強制責任險柒萬參仟肆佰捌拾元,餘款柒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不另摯據。
(簽名:乙○○)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陳瓊芳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