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暫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暫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暫字第229號
109年度家暫字第244號抗告人 姚平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怡仁 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廖婉凌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