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27號聲請人 熊哲緯 (即 張速珠 (原名:熊張速珠)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張速珠(原名:熊張速珠)之除戶戶籍謄本。
2、「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3、第一至第四順位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4、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5、「完整」之股票分配協議書(須載明遺失股票之公司全
名、分配股數),併釋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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