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黃悅
李世東 李世章 李世暘 李麗華 李麗蘭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被告 李清輝 訴訟代理人 李建鋐 被告李南
張柳 李光輝 李武南 李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號、1250-1地號、125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見本院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司調字第472號卷第21至24頁)。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依據,又系爭土地之125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萬0,560元、1250-1地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萬7,728元、1253地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萬2,700元,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71萬3,221元(依土地公告現值乘以請求移轉持分面積),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3,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