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神德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6月23日上午9時40分許,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魏美騰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