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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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李肇炎 被告 李安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因分割共有物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下稱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5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00元×土地面積2,890×原告應有部分1/2=1,011,500元】;並請求被告給付104年貓公坑溪堤防加高工程補償費87,843元,二者價額合併計之為1,099,343元【計算式:1,011,500+87,843=1,099,34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