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告 邱羽辰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雲龍 被告 邱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邱羽辰負擔百分之七十七,餘由原告邱雲龍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經對原告上址為送達後,已於105年5月4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對原告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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