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潘昭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瓊英潘瓊音潘棟梁潘瓊斌潘祖欣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鄉○○段○○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以之為據自行申請提出全部被告最新戶籍資料。
二、系爭土地之現況照片,並以地籍圖影本為底稿,分別製繪現況上用情形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圖。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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